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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之安全知识宣讲培训
时间:2016-06-23    查看次数:2207

2016年6月7日下午,大队安全生产科结合省、市安监部门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月”文件要求,联合党群办公室组织了大队全体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及安全技术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宣讲培训。

“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之安全知识宣讲培训

此次培训是大队“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的开始,也是“安全生产月”活动重要的一环。组织方特地邀请到市安监局综监科曾利斌科长主讲,主要通过下列几个方面解读新版《安全生产法》,再结合大队实际进行安全教育宣讲。

一、简单介绍了新版《安全生产法》的颁布背景

旧版《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发生了深刻变化,安全生产情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安全和发展的矛盾凸显,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针对这一状况,为更好地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二、总体概述新、旧《安全生产法》对比有哪些变化

曾科长解释到从条款上看,旧《安全生产法》共97条,新《安全生产法》共114条,新增加17条占15%,修改63条占55%,新增和修改条数占70%。从内容上看,有六个重大变化: 1、立法思路,坚持科学和安全发展; 2、立法理念,强化以人为本、生命至上;3、调整范围,作为安全生产基础法,强化了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4、强化预防治本,重在预防,关键治本;5、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6、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

“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之安全知识宣讲培训

三、详细解读了新《安全生产法》增加和完善了哪些法律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增加的十二个方面为:1、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机关的职责;2、增加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3、增加了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4、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5、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应履行的七项职责;6、增加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规定;7、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的规定;8、增加了劳务派遣有关规定;9、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10、增加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11、增加了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12、增加了严重违法行为公示的规定。同时完善的十个方面法律规定:1、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2、完善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规定;3、完善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强化了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4、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5、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6、完善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规定;7、完善了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和演练的规定;8、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9、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和调查报告公开的规定;10、完善了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增加了处罚的额度,明确对事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同时处罚,扩大了处罚的高低限。

“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之安全知识宣讲培训

四、重点解读企业单位安全管理中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曾科长解释说单位法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负责,而不是仅仅负责某些方面或者部分环节。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到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都要负起责任,不能“选择性负责”。

最后曾科长重点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应义务。主要包括: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作业过程中不佩戴、不使用或者不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自觉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5、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大队通过“安全生产月”培训活动要求各基层单位深入贯彻落实大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加强依法治理,提升全队安全素质,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